警毆傷竊嫌致死 監委要求速推「禁止酷刑公約」國內法化

警毆傷竊嫌致死 監委要求速推「禁止酷刑公約」國內法化

警毆傷竊嫌致死 監委要求速推「禁止酷刑公約」國內法化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/台北報導

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因執法過當將竊嫌毆傷致死,監委林國明、張菊芳提案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,並函請行政院儘速推動「禁止酷刑公約」國內法化。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今(18)日通過糾正案。

屏東縣2月16日蔡姓竊嫌在派出所內猝死事件,監察委員林國明、張菊芳調查發現,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蔡姓竊嫌時,非法使用警棍將蔡嫌毆傷,其後又違背無令狀搜索的法定程序,將蔡嫌帶至其住所搜索,搜索結束後帶回派出所等侯製作筆錄時,犯嫌昏迷緊急送醫後急救不治。

監察委員表示,本案警方違法使用警械、未遵搜索法定要件、未落實微型攝影機(密錄器)攝錄及保存,及於公眾得出入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,所以提案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,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。

林國明、張菊芳指出,蔡嫌非現行犯,且無抵抗、脫逃或攻擊員警的情形,依法不得使用強制力。然而詹警盤查蔡嫌時,竟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,並敲擊其雙腳脛骨,造成蔡嫌受傷。

監察委員表示,同行的傅姓及陳姓警員不但未予制止,且3人對蔡嫌反應腳部疼痛需醫治、需人攙扶而無法自行行走等情,均置之不理,等到蔡嫌於等候詢問時昏迷,緊急送醫仍急救不治。林國明、張菊芳認為,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、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,錯失制止及急救契機,違失情節重大。

林國明、張菊芳說明,本案蔡嫌受盤查時遭非法強制力毆傷,其後在員警質問及要求下,被動接受搜索其住所,員警開始搜索後方取出同意書令蔡嫌簽名,違反法定程序。此外,監察院另案調查發現,近年來警察人員頻繁違反搜索法定要件,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高達38件,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儘速檢討改善。

「本院於107年即糾正警政署未督導所屬,依規定開啟密錄器,但類此違失仍一再發生,其檢討改善措施顯未落實至端末,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速謀改善之道。」監委們表示,本案3名員警盤查蔡嫌,除傅員用休息時間查案而未攜帶密錄器外,詹員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、陳員於事後刪除密錄影像,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。

照片來源:截圖自監察院網站 

另外,恆春分局有半數分駐派出所,於案發前未於勤教時進行宣導;而屏東縣警局及恆春分局雖每半年對密錄器攝錄、建檔進行專案稽核,卻未針對盤查等易滋爭議之勤務進行抽查,都應負督考不周之責。

監委指出,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應借用分局偵詢室製作警詢筆錄,卻仍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,顯然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。警政署訂頒的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」及「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」對警詢地點欠缺明確之規定,各警察機關又未律定督導作為,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確有違失。

監委表示,除本案外,近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,已達酷刑程度,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於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。因此,督促行政院應儘速推動「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」完成立法,並全面檢視各項行政作為,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的理念。

照片來源:Google Map截圖、截圖自監察院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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